一、根据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及文化部相关规定和《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章程》,为加强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二级机构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三、二级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章程》和学会的规定,不得将二级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年终须向学会提交年度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缴纳团体会费和相关费用。
四、二级机构的设立须由拟设立二级机构的单位或组织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组织专家考察论证,经本会讨论通过,方能成为二级机构。
五、二级机构的主任和秘书长由学会任命。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设立方提出人选,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后任命。二级机构的主任、秘书长变更须报学会审批。
六、二级机构的领导成员必须是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会员。二级机构有权直接向学会推荐会员。二级机构可根据需要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可聘请研究员、专家、文化顾问。聘请研究员、专家、文化顾问不得收取费用。
七、二级机构不准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凡是以二级机构名义举办或承办的地方性文化活动,必须于活动开展前的15个工作日以纸质文件向学会备案;举办或承办全国性文化活动必须以纸质正式文件申报,经学会审批后方可启动。
八、二级机构与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一律自负。
九、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初次违反此规定的,学会将对其提出严肃批评;第二次违反此规定的,学会将对其严重警告、在学会网站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做出处理;如再违反、或初次违反给学会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学会将撤销其二级机构。现有二级机构凡有与此规定不符的,一律按照此规定予以修正。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
201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