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1 重大活动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一、根据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及文化部相关规定和《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章程》,为加强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二级机构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的二级机构(以下简称二级机构)是全国性、非盈利性的大众文化专业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教育中心、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培训基地、博物馆、艺术馆、民俗馆、研究院、书院等。其地位相当于本会会员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应当使用学会批复的规范名称。

三、二级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章程》和学会的规定,不得将二级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年终须向学会提交年度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缴纳团体会费和相关费用。

四、二级机构的设立须由拟设立二级机构的单位或组织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组织专家考察论证,经本会讨论通过,方能成为二级机构。

五、二级机构的主任和秘书长由学会任命。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设立方提出人选,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后任命。二级机构的主任、秘书长变更须报学会审批。

六、二级机构的领导成员必须是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会员。二级机构有权直接向学会推荐会员。二级机构可根据需要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可聘请研究员、专家、文化顾问。聘请研究员、专家、文化顾问不得收取费用。

七、二级机构不准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凡是以二级机构名义举办或承办的地方性文化活动,必须于活动开展前的15个工作日以纸质文件向学会备案;举办或承办全国性文化活动必须以纸质正式文件申报,经学会审批后方可启动。

八、二级机构与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一律自负。

九、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初次违反此规定的,学会将对其提出严肃批评;第二次违反此规定的,学会将对其严重警告、在学会网站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做出处理;如再违反、或初次违反给学会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学会将撤销其二级机构。现有二级机构凡有与此规定不符的,一律按照此规定予以修正。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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