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大众书画院章程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书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大众文化学会书画院(简称“中国大众书画院”) 是由全国书画界名家和优秀人才组成的、情系人民大众的高层次文化艺术组织,是集创作、研究、交流、展览、收藏、教学培训为一体的专业书画院,是联系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的桥梁与纽带,是我国大众书画家展示书画艺术才华和精神风貌的最佳平台。 

第二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大众书画家、书画研究者、书画艺术工作者及社会有识之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三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坚持引领广大书画家讲正气、走正路,树正风、求正果,讲服务、重奉献,弘扬正能量和中华美学精神。 

第四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种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与国内外、海内外书画界朋友的联系与交流,努力让中国书画进入千家万户和五湖四海。 

第六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积极引导书画家扎根沃土,为人民书写、为人民抒情,以严肃认真的创作态度和良好的精品意识,为人民大众创作出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雅俗共赏的书画艺术作品。要做人民的书画家,决不做市场的奴隶,弘扬高雅气、远离铜臭气。 

第七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要切实加强中国书画的研究和评论工作。要重点研究中国书画的传承发展规律、中国书画的美学精神,解决好“中国书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评论家要当好引路人和啄木鸟,实事求是地搞好书画评论,发挥好评论对书画创作的引导作用。 

第八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积极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坚持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第一的原则,倡导书画家积极回报社会、无私奉献人民、自觉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开展经常性的教学培训工作,通过教学培养不断提高书画家的传统功力、创新精神和文化修养。 

第十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坚持开展经常性书画交流、展览评奖和收藏、鉴赏活动。中外交流要体现出档次和效果,展览评奖要体现出导向和公正,收藏鉴赏要体现出社会价值和艺术水平。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本院实行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制。 

第十二条 凡有较高创作水平的书画家和有较大成就的研究人员,承认本院章程,经本人申请,由院委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院特聘书法家、特聘画家和特聘研究员。 

第十三条 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加入本院的程序 

1、提交入院申请书; 

2、经本院院委会审议通过; 

3、由本院院委会颁发特聘书法家、特聘画家、特聘研究员证书。 

第十四条 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权利? 

1、享有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笔会和书画艺术研讨、交流等活动;

3、由本院安排在学会网站和学会主办的书画艺术刊物或专业媒体上刊登书画作品及理论评论文章。 

第十五条 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的义务

1、本院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须遵守本院章程,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积极完成本院交办的有关工作,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3、及时向本院反映书画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繁荣和发展中国书画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本院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不履行基本义务,经本院提示后,长期仍不参加本院活动者,视为自动退院。对于违犯本院章程或损害本院利益者,经院务委员会决定,取消其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院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有权利辞去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等职务。 

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委会”)为本院日常领导机构。院委会负责书画院的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制定,决定书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聘请书画院顾问与推举名誉院长,决定特聘书画家、研究员和艺术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的聘任和其他重大事项。 

1、院委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 

2、院委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院长由特聘书画家和研究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院委会议; 

2、聘任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提名艺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4、代表本院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5、对本院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条 艺术委员会 

1、艺术委员会(简称“艺委会”),由本院具有较高书画创作水平和学术研究水平、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书画家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本院特聘书法家、画家、研究员的提名;负责创作、研究、展览、评奖和教学培训、交流、收藏等活动的具体开展。 

2、艺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艺委会在院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书画展销、社会捐助,合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文化艺术活动的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中国大众文化学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大众书画院章程由院委会通过,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院委会。 

                                                                                   2016年1月24日